四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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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整理自 淨空法師《華嚴經》《彌陀疏鈔演義》《彌陀要解》講演資料】

    四分者,見分、相分、自證分、證自證分。

    我們在《百法》裡看到,心法與心所法各有四分,這是護法菩薩建立的。護法菩薩是玄奘法師的祖師。玄奘法師的老師是戒賢,戒賢論師的師父就是護法菩薩。護法菩薩講唯識,心、心所各有四分,說得非常圓滿。以下解釋四分以及彼此的關係。

◎  「證自證分」是本性本有的般若智慧,「自證分」是本體、是法性;「見分」、「相分」是從法性裡變現出來的。見分是見聞覺知,相分是色聲香味。故知,遍法界虛空界萬事萬物、森羅萬象,全是心現識變,確實非一非異。從相上看森羅萬象;從性上看,都是本乎一念。

◎  阿賴耶識裡的「見分」,就是心、心法,我們今天講的「精神」。「相分」是色法,我們現在講的「物質」。精神與物質是一不是二。心物同源,同一個自證分;自證分就是真心、就是本體。宇宙萬有只有一個本體,本體即是佛法所說的「真如本性」,也稱為「真心理體」。

◎  「見分」就是八識、五十一心所、二十四個不相應。「相分」是十一種色法。色、心二法都是自性變現之物。

◎  我們通常講「佛」字,自覺、覺他、覺行圓滿。「證自證分」是自覺,「見分」是覺他,「他」就是相分。

◎  見分緣相分,也緣自證分。證自證分只緣自證分,不緣見分,也不緣相分。這就說明,自證分是本體,見分是從它這裡生的,相分也是從它生的。經云:「見相同源」。

◎  大乘經云:「一念不覺而有無明」。『無明』是起心動念。一念不動即是真如自性。一念不覺而動,即是無明,即是阿賴耶識,是阿賴耶的業相(沒有業相,則為真如本性;一動就叫阿賴耶)。賴耶一動,業相起來之後,馬上連著就產生轉相(見分)、境界相(相分)。

◎  十方世界的「相分」怎麼來的?唯識裡講得很清楚,「無明不覺生三細」。三細相裡第一個「無明業相」,這是迷惑妄動;第二「轉相」,有無明妄動,它就產生轉變;轉相也叫做見分,能見相。既有能見相,它就會變成一個所見相,所見相就是「境界相」,就是諸佛國土的相分。這種相叫「真妄和合」,就是《金剛經》上講的「一合相」。換句話說,它是真如本性起了無明以後,變現出來的境界相。

◎  經云:「一切眾生皆有如來智慧德相」。智慧即是本覺、覺性、覺悟。此是自性本具作用,亦即阿賴耶四分裡的「證自證分」!

◎  六根對六塵境界,眼對色,耳對聲,鼻對香,舌對味,乃至意對知;能對的六根、所對的六塵都不可得,根、境皆屬空寂。六根裡的意根是精神,除意根之外,其他五根(眼耳鼻舌身)、六塵(色聲香味觸法)全是物質。物質是阿賴耶的相分,精神是阿賴耶的見分,都不是真的。

◎  易經云「精氣為物」,物質從哪來的?佛在經論上告訴我們,物質的世界是阿賴耶識的相分,靈魂是阿賴耶識的見分,是阿賴耶見分裡的一分。經上把阿賴耶比喻作大海,那一分好像大海的水泡。凡夫執著那個水泡就是自己,這是錯誤看法。如果發現整個大海全體就是自己,即是大徹大悟,見性成佛。

        在發展的過程當中,先有見分,再有相分,所以依報是從正報生的。真正的原理是依報隨著正報轉,也就是說物質的世界、自然的現象是隨人心在轉變,這是正理。

◎  唯識說明,心心所都有四分,八個心王各有四分,五十一個心所法也各有自證分、證自證分、見分、相分。我們離一切相,所離的是心心所的相分,不是離外面的境界相。應知,這心心所的相分是第七識以下的。因為八識的相分性德的相分,這個沒法子離,唯識家稱之為「本質相」,也就是經上所講的「諸法實相」。我們應離的是離虛妄相,七轉識以及五十一個心所裡的相分,這是虛妄相,那不是真的。

◎  「隨緣不變,不變隨緣」。『不變』是講性體,『隨緣』是現相,講五塵,五塵是會變的,這就是阿賴耶識的相分,在唯識裡面講的本質相分,這是真的,不是假的。阿賴耶的見分就是真如本性,迷了叫阿賴耶,悟了就是常寂光土。

◎  『耳根發耳識』,「耳識」就是阿賴耶的見分,在耳根門頭起作用就叫做耳識。所以前五識與第八識相應,是直接的不是間接的。它起麻煩是第六意識,把耳識的相分轉播過去,這一轉播過去之後,裡面就起了分別了。第七識再從第六識轉過去就變成執著。這裡面還有許多相應的心所,那這個境界是相當的複雜,這個地方暫時不談那個,只談阿賴耶的見分在耳根門頭起作用,這個作用就是「聞」。

 

【《佛學大辭典》(丁福保編) 】

    法相宗立八識,八識之心王,心所,體雖各一,而分別所起之用,則有四分:

    一、相分。是為心內所現之境。心者,慮知之法。慮知之法,必有所知之法。故心生時,心之自體自轉變,而現所慮所托之境,此名所慮所托之境分。相者,相狀;心起時,浮於心前之相貌也。

    二、見分。見者,見照。能緣為義,緣其所變相分之見照作用也,識之自體變相分,共起能緣之用,此名見分。

    三、自證分。見分雖知相分,而見分不能自知見分,如刀不能自斬刀也,故別有知見分之用,此名自證分。是為識之自體分,彼見分非他物,即此自體緣外(相分)之用也,今自體自證知此自用之見分,故名自證分。

    四、證自證分。自證分自證之用誰證知之,於是從自證分更起能緣之用,使證知自證,此名證自證分。而知此證自證分者為誰,知之者,即前之自證分也。自證分為證之自體,則緣外之見分與緣內之證自證分,皆得知之。以見分與證自證分,是自證分緣內外之二用,體必能知用也,兼緣二分,故不要第五分。

    譬之店中之貨物如相分,掌櫃如見分,主人如自證分,證自證分如其婦。見分緣相分而不可緣自證分,猶如掌櫃能差排貨物,而不能關知主人之事,自證分得緣外之見分與內之證自證分,如主人得管理掌櫃與其婦,證自證分之緣自證分,如婦知夫之事。此四分古師多立三分。證自證分合於自證分,護法菩薩之正義,乃立四分。

 

【《三藏法數(明‧一如等集註)》】

﹝出翻譯名義﹞

    梵語阿賴耶,華言藏識,謂第八識,能含藏一切善惡種子,而有此四分之義焉。

一、相分。相即形相。有三種:

    1. 境相名相,謂此識能與根心而為境界故。

    2. 相狀名相,謂世間有為之法,皆有相狀,惟是此識之所變現故。

    3. 義相名相,即能詮教下所詮義理之相,亦是此識之所變現。

    故此之三相,通名「相分」。

  (根心者,謂眼識、耳識、鼻識、舌識、身識、意識也。)

二、見分。見即照了之義。有五種:

    1. 證見名見,即根本智見分是也。

    2. 照燭名見,此通根心俱有照燭義故。

    3. 能緣名見,即通內三分俱能緣故。

    4. 念解名見,以念解所詮義理故。

    5. 推度名見,即比量心推度一切境故。

    此五種見,通名「見分」。

    (根本智者,即第八識也。內三分者,即見分、自證分、證自證分也。)

三、自證分。自證者,自證所具之法也。謂此識能持見分相分。以能親證自見分,故緣於相分不謬,是名自證分。

四、證自證分。『證』即能證之體,『自證』即所具之法。謂能持前自證分、見分、相分,即是此識之本體,以能親證自證分,故緣見分不謬,是名證自證分。

 

《中華佛教百科全書》

    四分,唯識學用語。四分是唯識家為闡明諸識作用的各方面,根據唯識義理來區分的。四分是︰相分、見分、自證分、證自證分。

    唯識家說一切有為無為法(即宇宙萬有)皆非離識別有自性。識的意義是了別,就是分別了達(也就是認識),所了別的山河大地、日月星辰等,叫作境(或事物);能了別山河大地等境的作用,叫作識或者心。能了別和所了別皆不離識,所以說是唯識。

    諸識的心王心所起了別對境的作用時,其自體必定起四種差別,叫它作四分。分是分限區域的意思,即心心所發的自體生起時,皆變現似所緣和似能緣二相,所變現的似所緣相,叫它作相分(就是對境);所變現的似能緣相,叫它作見分(就是認識作用);相見二分所依的自體有證知見分的功能,叫它作自證分;證自證分有證知自證分的功能,叫它作證自證分。四分說是唯識一家獨特的主張,也是唯識家精密的學說之一。

    (1)  相分︰「相」的意義是相狀,就是境界的相狀(也就是外界的事物映現在認識主觀之前的相狀),例如眼識緣取色境有顯色、形色等相狀,耳識緣取聲境有合意、不合意等相狀,鼻識緣取香境有香、臭等相狀,舌識緣取味境有甘、辛等相狀,身識緣取觸境有堅、濕等相狀,第六識緣取法境從而有色、心等相狀,第七識緣取第八見分帶我、法的相狀,第八識緣取種子、五根、器界也各帶其相狀。

    (2)  見分︰「見」是照知,是說對於境相識知分別的功能,例如眼識別色、耳識別聲、鼻識別香,八識見分各識對所緣境,能夠各別照事明白,所以把它叫作見。

    (3)  自證分︰「證」是證知,所謂「自」,指前見分,見分是第三分緣外之用,體即第三分,非他物,所以叫作自;此第三分,更證知前見分的作用,所以叫作自證分。例如自知見色聞聲等,即證知見分所已經分別者的作用。

    (4)  證自證分︰「自證」指前自證分,更確證前自證分的作用叫作證自證分,即是從自證分更起能緣的作用返照前自證分。但證知這個證自證分的作用,仍是自證分,所以第三第四兩分,互為能緣所緣。

    四分雖然都是識自體的作用,然而其中第三自證分是諸識的自體,相見二分所依,所以它對其餘的三分,又叫作自體分。

    唯識家又把心識的能緣所緣作用分作能量、所量、量果三量,量是量度,把心識正量度境相的作用,叫作能量;把被心識所量度的境相叫作所量,而量果是量度成滿即量度已辦的作用。把這個三量配合四分,就有四重意義︰

    (1)  見分緣取相分時,以相分為所量,見分為能量,自證分為量果。

    (2)  自證分緣取見分時,以見分為所量,自證分為能量,證自證分為量果。

    (3)  證自證分緣取自證分時,以自證分為所量,證自證分為能量,還以所量自證分為量果。

    (4)  自證分緣取證自證分時,以證自證分為所量,自證分為能量,還以所量證自證分為量果。

    由這個四重的分別看,就相分只是所量,見分通能量所量,後二分通能量所量及量果。

    以上所述的四分說,是護法一派所論定。(黃懺華)

〔參考資料〕 《成唯識論》卷二、卷八、卷九;《成唯識論述記》卷三(本)、卷八(本);《成唯識論樞要》卷上;《成唯識論了義燈》卷三、卷五;熊十力《佛家名相通釋》。